破产重整的灵活运用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启动重整主体包括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在七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方案,最长还可延长三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必要时还可分出小额债权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1、《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避免因清算造成清偿率过低,有机会获得更大收益。
2、债务人可以避免清算、获得债务重组机会、重新经营。
3、保护职工、上下游利益、保障税收。
4、最重要的一点,进入重整程序后,所有资产上的查封相应全部解除,可以最大化利用资产、最高价出售资产。
1、时间灵活,启动主体多样。
2、担保物权受限。
3、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4、多方参与、方案灵活。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主营钛白粉生产与销售,拥有设计产能为4.5万吨/年的钛白粉生产线。
近年来,由于经营管理问题,产量达不到设计产能,而职工人数却大大超过同规模企业,致使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再加上财务费用大,企业负担沉重,导致中核钛白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钛白粉价格暴跌,中核钛白流动资金严重缺乏,生产线经常开工不足、多次停产,导致中核钛白连续经营性巨额亏损,引发职工多次集体上访,公司面临退市和破产危机。
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中核钛白重整案,并于同日裁定对其进行重整,同时指定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在法院的指导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人完成对中核钛白债权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核钛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兼顾债权人、公司职工、股东和潜在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重整计划并实施,从而实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钛白重整方式 :
向潜在重组方的股东转让股权,重整投资人通过“受让股权+提供借款”方式,提供资金清偿企业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其他优先债权及小额债权全额清偿。
钛白重整结果:
在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8.16%;在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41.69%。
本案是““受让股权+提供借款””的破产重整案例。引入优质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受让股权和借款清理其全部债务。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就业基本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实现了企业“涅槃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注意哪些细节?
1、债权人的认定,重整方应当在提出重整方案时完成对相关债权的认定工作,这是决定最终偿债比的基础;
2、积极寻找可变现资产的买家或积极寻找重组方,重整过程中,必然涉及以市场价出让一部分资产及引入新的投资人、管理者;
3、主要抵押权优先权、税收、职工社保具有优先权、员工工资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权;
4、重整发起方应当注重与破产管理人的相互配合,携手共进,利用好破产管理人的公允地位,积极妥善地解决过往问题。
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后,其自动解除司法冻结的制度,将极大限制债权人的行为,而且即使是已经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亦不可主张优先受偿,对债权人而言,有可能面临着担保财产在变卖过程中价值减少或者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毁损的法律后果。
有的债务人如果恶意利用重整程序阻碍债权的公平清偿,由于重整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为债务人逃废债务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尤其是部分担保债权,由于重整期间忽视了担保期间而导致的担保债权失效问题。
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以及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等,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也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由于重整程序的分组表决设计,极大的增加了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削弱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理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自主清偿的动力,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于债务回收比率心理预期。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
即债务人未来在存续经营期间面临的税收风险。因重整投资不属于资产转让,并不产生资产转让的税收问题。但在后续经营期间可能存在税务成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销售及未来房地产开发完成销售的环节,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整体汇算清缴的成本风险。
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的债权人仍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程序风险,对于此,建议拟定重整方案时,一定注意将全部债权人考虑在内,通知到位,避免风险。
大多数的重整计划,都是需要向重整主体追加投入的,这部分资金由于属于重整期间发生的费用,虽然可以归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可是由于重整的不确定性,一旦重整失败,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追加投入发生损失,因此在确定重整前,必须对追加投入资金进行价值分析,确定止损点。
管理人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果重整计划无法获得获得表决通过,而法院也不同意裁定批准,则选择投资重整通道将被彻底封锁,重整宣告失败。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即使未获得表决通过但获得法院强制批准,则重整计划将转入执行阶段。此时,重整投资还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如重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影响债权清偿等。
特殊情况下,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除了需要法院的批准外,还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最终落地。如果不能获得行政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则重整中的资产重组将无法实现,重整计划将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在重整期间,为保障项目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已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复工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但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为时限竣工验收继续产生的费用将由重整方承担。
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但是这些应收账款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管理人应就此提示重整方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政策变化等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近年来,受资本市场低迷影响,新经济形势下的企业发展面临资金紧张、债务违约难题。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困境很可怕,危机不要慌,重整是关键,方案很重要。重整程序启动后,无论从债务人、债权人亦或管理人角度出发,都希望尽快达到重整的目的,但是重整有风险,操作需谨慎,一定要严格遵守游戏规则,按照规则办事,避免风险。